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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根据《关于明确逾期登记处罚问题的通知》(穗地税函[2007]55号)的规定,广州市逾期登记的业户,由主管该业户的区(市)地方税务局及税务分局(所)进行处罚。处罚标准具体为:
(1)逾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,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50元罚款;经责令限期改正,仍然拒不改正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。
(2)逾期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单位(不包括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),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;经责令限期改正,仍然拒不改正的,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。
因工商、技监等政府部门的原因,业户逾期取得执业证照,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可免予处罚。业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,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领导审核后,可免予处罚。